原鄉「露營場」,是部落觀光發展的前景,還是惡夢?【田野側記】

撰稿者:林凱恩
審稿者:李佳澤、沈怡安

臺灣國內旅遊產業的變遷,深受近年的疫情所影響,其中,露營產業的發展因而受到非常多都市人口的喜愛,也開展了多元的露營模式。然而,雖然露營人口帶來國內各地區可觀地經濟效應提升,隨即帶動著露營場設置的需求,而這樣的設置區域幾乎座落在山林(原鄉)地區,也開始帶來許多問題與隱憂。

臺灣山區內大多為「環境敏感地區」,露營場設置如於山坡地或河川地開發,可能會造成人為的災害外,近年露營需求的遊客人口逐年攀升,可見地反映在國內周休二日或連假期間,露營場多為供不應求的狀態,然而場內的淋浴設施或廁所的使用所帶來的汙水處理問題日益漸增,也逐漸受到各界的重視與討論[1];另一方面,廢棄物與遊客丟棄垃圾的處理問題,都可能造成山林環境汙染的問題來源之一。

為因應前述的狀況,交通部於2022年發布「露營場管理要點」,為導正露營場合法化所推出的法制措施;另一方面,為平衡推動露營場合法化的平衡措施,內政部於2023年進一步放寬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」,強調「在低度利用並兼顧山林保育前提下,有條件放寬農牧及林業用地可以設置露營場。」,只要面積小於 1 公頃的露營場,符合規範內之營位設施、衛生設施和管理室等設施面積不超過整體面積的 10 %,且限於 660 平方公尺來規範,就可以申請合法露營場[2]

此圖為示意圖

[1] 參自「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設施 環署預告草案明年7月上路」,網址:。[1] 參自「因應戶外活動多樣化 內政部有條件放寬土地使用管制

但走訪一些在地業者,認為現行的制度是無法帶來更多地誘因,原因為小型露營場服務的提供與設施使用需求上是不符合現實,雖法規放寬,但同時也綁手綁腳地受限,不利於小型露營場的產業發展;另一方面,露營場並未有一個統一的管理機關來管理,判罰基準以對應不同的管理機關及其管制標而定,特別為針對山坡地之「水保計畫」申請的相關規定,申請曠日廢時外,且需花費動輒數十萬至百萬不等,對於露營產業發展上是較為窒礙難行之處[3]

以宜蘭縣南澳鄉境內設置露營場的現狀[4]為例,截至 2024年 1 月18 日「交通部觀光局露營場查詢專區」的統計資料顯示,宜蘭縣境內共有112處露營場設置,其中「合法設置露營場」與「違反相關法令設置露營場」之間的比例相對懸殊,違反相關反令設置露營場共有24家(違反農發條例共有13家、違反區域計畫法共有11家),而違反法律待清查共有2家,尚未申請登記作業共有1家;反觀南澳鄉境內的合法露營場僅有1家。

此圖為示意圖

由南澳鄉一家的露營場業主(原住民籍),其因近期航照圖的拍攝,受到宜蘭縣政府開罰,並派員至導勘,業主表明其露營場的設施已不對外提供服務,僅為家人日常生活使用所需,其他營業用之附屬設施已拆撤,但仍因為一些設施未完整拆除而遭開罰6萬元,如:水泥路面鋪設(為因應家中有較高齡的長者會到附近耕種,但如果未鋪設水泥路片,長者可能會因泥土地或碎石地的路面不平,造成跌倒之狀況)、廁所,以及置放務農用具之倉庫(貨櫃屋)等。業主也無奈地表示,其在「露營場管理要點」的發佈後,就因為對於相關規定的門檻,以及申請門檻高,固將露營場歇業,但卻仍受到宜蘭縣政府的罰款,按照目前的新制度,若無在限期內改善,可能會因為檢舉在次罰款,或者遭致「連罰」加重罰金等處分。然業主經由相關單位的協調,有了一些相應的補救措施。

        最後,回到現行露營場的規則,似乎未「退場機制」。就目前而言,僅開放了兩條路,其一為讓現行違規的露營場導向合法化、其二就是自行拆除以「恢復原狀」!?這確實是造成未來露營場業主須面對的兩難問題。

然而,露營場的設置會為地區所帶來的觀光效益,同時逐漸為原鄉觀光產業的經濟來源之一,相關單位如何通力合作地將一個地區之露營場區作通盤檢討,並且針對業者加強宣導及相應的輔導措施,並非落於單一業主的申請,可能助於重要政策推動發展順遂之必經過程。


[1] 參自「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設施 環署預告草案明年7月上路」,網址

[2] 參自「因應戶外活動多樣化 內政部有條件放寬土地使用管制」,

[3] 參自「違法露營地懶人包|露營地是什麼?露營場有哪些問題?違法露營場為何不就地合法?」

[4] 查詢自「交通部觀光署露營場查詢專區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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